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丽水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等组成。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丽水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咨询服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兴办符合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承办大小会展。 第三章: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丽水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3、审议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委员会决议,领导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授予为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技工作者和领导人以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可聘请愿与丽水市科技技术协会交往、合作的国内外著名科学家为名誉委员。 第四章: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四条: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学科、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加入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1、一发登记的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2、承认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3、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4、不与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5、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6、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全市性学会接受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所在业务部门领导。 第三十条: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于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所在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执行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全市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丽水市相应学会的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县(市)、区所在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学会接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委员。 第六章: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在科技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委员会。 第七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所在部门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2、资助;3、捐款;4、会费;5、企事业收入;6、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创建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有关部门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丽水市科协 第四十八条:全市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